第十六/二○二○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下稱“新法”),已於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正式生效,上周為大家介紹新法規定的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今天再為大家介紹服務費制度。
職介所會按其是否向服務使用者免費提供服務,分為收費職介所及不收費職介所。
不收費職介所顧名思義不可向服務使用者收取服務費(但其亦不可提供聘用外地僱員的服務);而為保障服務使用者的權益,新法明確規定收費職介所可收取服務費的服務範圍、收取僱員的服務費上限及時間,並同時規定退回及減收服務費機制,以促使收費職介所業務准照持有人肩負起中介人的責任,應服務使用者要求,進行適切的職業介紹及招募僱員服務。
可收取服務費的範圍
新法規定收費職介所僅可因提供以下兩類服務而收取服務費:
(1)職介所業務,亦即提供職業介紹及招募僱員的服務;(2)應服務使用者要求,提供因勞動關係的建立及終止而所需的支援服務,有關的支援服務,是指代辦因建立或終止勞動關係而需進行的相關手續、協助及安排僱員前往工作地,以及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協助及安排僱員返回原居地或前往其他目的地。
如收費職介所收取新法規定以外的服務費,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可被科處二萬至五萬澳門元罰款。
服務費的訂定、收取僱員的服務費上限及時間。
收費職介所須訂定服務收費表並張貼於營業場所的出入口顯眼處,以及須在訂定或變更服務收費表後三個工作日內送交勞工事務局。如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科處五千澳門元罰款。
此外,收費職介所須按照服務收費表向僱主及僱員(包括外地僱員)收取費用,且收費時須發出一式兩份的收據,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對於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方面,准照持有人還須遵守新法的規定,包括:
(1)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總金額,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所定的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2)僅可在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六十日後一次性向僱員收取服務費(若勞動關係存續期不足六十日,則可於勞動關係終止之日一次性向僱員收取服務費);(3)如屬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屆滿且由現僱主為其申請新的逗留許可的情況,不得向外地僱員收取服務費。
如在收費時沒有依法發出收據,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可被科處二千澳門元罰款;如違反上述關於服務費的其他規定,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可被科處二萬至五萬澳門元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亦明確禁止職介所作為居間人向僱員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項,否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可被科處二萬至五萬澳門元罰款。
退回及減收服務費機制
為了促使收費職介所肩負起自身的責任,向服務使用者提供具質素的服務,以讓僱主與求職者成功配對並促成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新法引入了退回及減收服務費機制,並規定了在以下兩種情況:
(1)當服務使用者(僱主或僱員)於試用期內被另一方單方終止勞動關係,可獲退回或減收服務費;(2)基於非居民因自身原因而導致未能申請或獲發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時,僱主可獲退回或減收服務費。收費職介所須於接獲服務使用者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退回或減收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但雙方另有協議更高金額者除外)。
如收費職介所違反退回及減收服務費的規定,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可被科處二萬至五萬澳門元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十六/二○二○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四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