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變協調中心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最新疫情發展有以下安排。
衛生局根據第2 / 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自二○二一年一月廿一日零時起入境人士中,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十四天醫學觀察人士須再接受最少十四天自我健康管理,而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廿一天醫學觀察人士須再接受最少七天自我健康管理,並須最早在上述期間結束前一天接受一次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才可結束自我健康管理措施。
自我健康管理期間健康碼為黃色,須嚴格遵守各項個人衛生措施;如需出入境,須持有四十八小時內核酸陰性結果證明,及遵守目的地區域的防疫要求。
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