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律草案,將送立法會審議。建議立法規管包括補習社、課餘託管服務在內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估計總數不多於五百間。法案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五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的場所,必須獲教青局發出准照後方可運作。
舊例沿用逾廿三年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引介表示,規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九月七日第三八/九八/M號法令實施已超過廿三年,隨着澳門社會以及教育制度的持續發展和進步,居民、家長、業界和教育界對中心的運作亦提出加強監管和規範管理的要求。另外,雙職家庭普遍,課餘託管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有關服務一直未有法定制度監管。政府考慮到學生的安全及對相關服務日趨殷切的需求,建議透過立法將課餘託管服務的監管納入教青局的職責範圍。
為此,特區政府制訂《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
規範人員學歷要求
法案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五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的場所,必須獲教青局發出准照後方可運作,且中心的營運場所及設施須設於與教學輔助活動相符並保障學生安全、身心健康的場所。法案並調整發出准照的程序、規範中心人員學歷及資格要求、監管場所提供的膳食及接送服務、規管補習活動的運作時間及規範處罰制度等。此外,法案建議訂定一站式發牌程序,以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准照發出程序及監察制度。
人數上限按面積比
教青局代局長龔志明表示,預計法律生效後,將有不多於五百間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納入規管,包括現存的四百多間補習中心,以及未來納入規管的課餘託管中心。他提到,新法生效後,補習中心只能設於商業舖位、寫字樓、社會設施,並符合工務局、消防局、衛生局及教青局相應指引規範,才能申領准照。至於過去六人以下設於住宅內的補習中心在新法生效後,須於兩年內修正,以符合有關規定。
他稱,當局已與有關中心充分溝通,認為兩年過渡期時間足夠。補習社的人數上限將按面積比例批准,未來會要求補習中心在當眼處設置識別牌,列明業務內容和人數上限等,方便當局巡查和家長知悉。
收費需通報教青局
營運時間方面,考慮到雙職家長需要,法案建議補習社運作時間為朝八晚十,但強調補習社作為學習補充服務,為平衡小朋友的身心健康,不宜補習至太晚。補習社收費規管方面,龔志明表示,是次法案對收費作出優化,建議補習社收費需通報教青局,若更改收費亦需提前三十天通報當局,以利監管。並將價格識別牌掛於中心內的當眼處,讓家長知悉。亦要求補習中心與家長協議有關收費、退款方式。
入職排除有案底者
人員學歷及資格要求上,龔志明稱,法案建議中心內的協調員至少需具備高等專科學位,學習輔助員(補習員)的學歷需較輔助對象學歷高。未來課餘托管將納入補習社其中一項服務,建議新增托管員一職,職責為生活照顧和秩序管理,相關人員需具小學或以上學歷,否則需完成教青局提供的專門培訓。另外,未來對補習社內人員設預先審查,若人員過去曾否犯罪,或被處以三年以上徒刑,都被排除入職補習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