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訊:第三十/二○二一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於昨日起正式生效,法規明確任何現時未納入准照範圍之外賣食品經營場所必須依法進行登記,藉此進一步完善對外賣店的監管,強化對食品生產及處理的管控。隨着法規生效,市政署提醒外賣食品業界必須留意申請期限及申請要求等內容,而有關登記亦可透過網上辦理,便利業界依法登記經營,共同維護本澳食品安全。
勿於住宅設實體店
隨着《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正式生效,任何現時未領有准照,且涉及食品處理、加工、調配的外賣場所,包括:小食店、外賣飯盒店、燒味/鹵味店、外賣飲料店、壽司刺身店、麵包西餅店、涉及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的便利店及手信店等均須依法登記。而上述申請登記的外賣場所必須設有“實體店”,且不得設於與生產經營外賣食品活動有明顯不符的不動產內,例如住宅,否則將不予登記。
新店開業前須登記
外賣食品業者須留意登記期限,於法規生效前已經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外賣店,須自法規生效後的六個月過渡期內,即明年五月十五日或之前完成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至於現時新開業的外賣店則須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否則將可被罰款兩萬元。為此,食品業界有責任清楚了解,並按時完成登記,以免觸法。
另外,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法規同時明確規定,已完成登記的外賣店均須在店舖顯眼處張貼登記證明;若透過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作經營或推廣途徑則須於上述媒介上顯示店舖的登記資料,如場所登記編號,以供消費者閱覽。而網路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有責任,確保進駐平台經營的外賣店必須已經完成登記,並將已登記的資料顯示於平台上。
為確保法規的順利及有效執行,市政署早於法規生效前已開展一系列的宣導工作,並持續派員進行上門式推廣,派發登記制度海報等。市政署提醒外賣食品業界,須清晰法規中各項申請要求及細則規定,依法進行登記,以履行自身經營責任。若違反《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的相關規定,均可能構成行政違法,可被科處五千至三萬五千澳門元罰款。
申請者親臨或網辦
符合登記資格的申請者可於即日起親臨市政署各市民服務中心進行申請,或可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App)、市政署網頁或“食品安全資訊”網頁內之相關登記連結進行網上辦理(網上辦理者須持有“一戶通”帳號)。有關詳情歡迎登入市政署食安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或食安資訊流動應用程式(App)的“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專頁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