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訊:《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將於十一月十五日生效,為讓外賣食品業界對新法規有更深入了解,市政署於早前舉辦三場說明會,就登記制度設立目的、適用對象、場所要求、申辦手續,以及法規生效後的執法及處罰細則等,向本澳外賣場所經營業者作詳細說明,讓業界更清晰法規要求及各項申請細節,確保法規生效後的順利及有效執行。
三場業界專場說明會於十月二十八日在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三樓禮堂舉辦,邀請本澳外賣食品場所經營者、行業代表等出席。市政署代表全面介紹登記制度的設立目的、適用對象、監管項目、電子化申辦流程等。同時,現場解答出席者的提問,出席者普遍關心登記制度的適用對象、對場所設施設備及衛生的要求,以及法規生效後的執法監管等內容。從事外賣食品生產經營的持份者更加清晰法規要求,以及各項執行細則,推動業界履行自身責任,守法經營,共同維護本澳食品安全。
為進一步完善本澳外賣店的食品安全監管,強化生產以及處理食品的管控,第三十/二○二一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將於十一月十五日正式生效,對象為任何現時未領有准照,且涉及食品處理、加工、調配的外賣場所,包括如:小食店、外賣飯盒店、燒味/鹵味店、外賣飲料店、壽司刺身店、麵包西餅店、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的便利店及手信店等。屆時新開業的外賣店必須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在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的過渡期內(即明年五月十五日或之前)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
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法規並明確所有已完成登記的外賣店均須在店舖顯眼處張貼登記證明;若透過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作經營或傳播途徑則須於上述媒介上顯示相關的登記資料(例如場所登記編號),供消費者閱覽。而網路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有責任確保進駐平台經營的外賣店必須已經完成登記,並將已登記的資料顯示於平台上。
市政署早前已對《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開展一系列宣導,派員逐一走訪現時在本澳開業經營的一千八百多家外賣店;同時於食安資訊網設立“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專頁,公眾可登入食安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或食安資訊流動應用程式(App)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