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訊:第二/二〇二三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已於今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該法律將於十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合資格人士可於今(十四)日起向勞工局提出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的准照申請。
為配合建築業發展及保障從業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新法訂定保障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措施,並明確規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各主體的義務,包括承造商、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等。承造商須對其參與的工程負責,並須採取職業安全及健康措施以保障工地的施工安全。違反新法規定的實體會被罰款,倘違法行為引致或促成意外發生,有關罰款的上下限將會提高。
此外,當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出現任何嚴重危害的情況,勞工局可採取緊急保護措施立即中止有關工程或工作,以保障工作人員及公眾的安全健康。
明確從業人員義務
為提升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安全管理,新法規範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及其准入制度。當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總數達二十名,承造商須至少設置一名安全督導員;當每日工作人員總數達一百名或以上,承造商尚須至少設置一名安全主任,而安全主任的人數須按工作人員數目的增加而相應遞增。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須持有由勞工局發出的有效准照,有關准照申請的詳細資料可瀏覽勞工局網頁(https://www.dsal.gov.mo/dsso/zh_tw/sta
ndard/safetyofficer.html),亦可親臨勞工局(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二二一至二七九號先進廣場大廈)或致電二八五六 · 四一〇九查詢。
勞工局將陸續開展各項宣傳工作,並且持續與業界保持溝通,以協助業界盡早知法識法,做好有關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