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殘疾僱員工作收入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今年十一月一日與《僱員的最低工資》同日生效。
持“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本地僱員,按月累計工作時數等於或多於一百二十八小時,且當月收入少於最低工資月薪金額,或按月累計工作時數少於一百二十八小時,且當月收入少於按最低工資時薪計算的金額,均可申請補貼。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避免最低工資法律適用於殘疾僱員而可能會減低僱主聘用殘疾人士的意願,對殘疾人士的就業造成影響,因此,已公佈的第五/二○二○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並未將殘疾僱員納入最低工資的適用範圍。而為支持及鼓勵殘疾人士投身社會工作,讓其獲得工資的保障,特區政府制訂了《殘疾僱員工作收入補貼計劃》行政法規。
按月工時兩種計算
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本地僱員,按月累計工作時數等於或多於一百二十八小時,且當月收入少於最低工資月薪金額六千六百五十六元,可申請工作收入補貼以補貼相關差額。因應殘疾僱員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缺陷程度不同,能提供的工作時數亦不相同,為了讓不同工時的殘疾僱員皆具備條件申領有關工作收入補貼,對於按月累計工作時數少於一百二十八小時,且當月收入少於按最低工資每小時卅二元計算的金額,亦可獲補貼相關差額。
萬四本地殘疾僱員
勞工局將負責審批補貼的申請及發放工作。殘疾僱員可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勞工局申領前一季度的工作收入補貼,而相關補貼款項將按以銀行轉帳方式存入僱員指定的帳戶。勞工局長黃志雄、研究及資訊廳長陳穎芝表示,現時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本地僱員共一萬四千人,在社保以僱員身份供款的有一千八百人,估計會有一定比例未達最低工資保障的殘疾僱員符合申請資格。
此外,由於《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即將生效,該法規將廢止《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並且設過渡規定,符合現行規定申請要件的僱員,可於今年十一月向財政局申請十月的工作收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