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昨完成討論《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參照內地及鄰近地區標準,收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標準,預料三種污染物每年可減排百分之廿四至六十四。倘營運實體違反排放標準,可被罰款二十萬至四十萬元。
最高罰款四十萬
發電及交通運輸是本澳主要的空氣污染源,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根據近年的環境狀況和前期顧問研究,發電廠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空氣污染物對環境和居民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為落實環保施政方針,從源頭規管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以便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因此,制訂了《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