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令商業交易快捷安全,以及避免攜帶大量現金,不少商人會選擇使用支票支付公司的日常開支、生意往來及員工薪金等。但當出票人的銀行賬戶金額少於其所簽發支票上所載的金額,而持票人或受款人在法定提示付款的期限內到銀行提示付款而無法兌現(俗稱“彈票”)時,出票人就可能會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規定的“簽發空頭支票”罪。
最高三或五年徒刑
支票具有“見票即付”的特點,即當持票人或受款人將支票到銀行要求兌現時,銀行在查核無誤後,便會依據支票上所載的金額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支付,有關金額是從出票人的銀行賬戶內所繳付。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監事長、律師張宏哲表示,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二一四條“簽發空頭支票”罪的規定,簽發一支票者,如該支票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及法律所定的期限被提示付款,但因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者,則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所簽發的金額超逾十五萬澳門元、被害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或行為人慣常簽發空頭支票,則更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有關上述“法定提示付款的期限”方面,若相關支票是在澳門出票及付款的話,則持票人或受款人應自支票上所載的出票日起計八日內到銀行要求兌現。如持票人或受款人在法定提示付款以外的期限(例如在出票日起計第十五日)才到銀行要求兌現,則並不構成“簽發空頭支票”罪。
此外,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由於“簽發空頭支票”罪屬於“半公罪”,故由被害人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知悉犯罪事實,以及知悉作出該事實的正犯之日起計六個月內,被害人應將犯罪事實告知司法機關,並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程序才會展開。
在此,張宏哲提醒居民在簽發支票前,應先確認相關銀行賬戶內是否有足夠存款,切莫胡亂簽發支票,否則將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