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隆炮竹廠涉細地換大地,社會嘩然,案件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指出,相關換地的價值差距大到觸目驚心,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求顯然是不能接受的。裁定維持益隆炮竹廠換地程序消滅的決定。
案情指出,○一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區政府與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一份《承諾書》,內容為啟動用後者聲稱擁有並佔據的原益隆炮竹廠所在的全部地段(其中真正歸該公司擁有的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土地為三千○二平方米)置換一幅位於望德聖母灣、面積為十五萬二千○七十三平方米、鄰近氹仔島海邊馬路、用於興建一座旅遊及住宅綜合設施的土地批給的程序。
換地須符合理原則
其後,經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長官批准將上述位於望德聖母灣的土地分成面積分別為九萬九千平方米和五萬三千○七十三平方米的A和B兩個地段,並允許該公司將其中的A地段部分面積權利轉讓給另一家公司(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此而收取了五億港元)。然而上述換地程序一直未能完成。一七年,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益隆炮竹廠土地的交換程序消滅。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在中級法院敗訴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合議庭指出,案件的核心及根本問題在於對《土地法》第八十六條的解釋和適用。當中規定,行政當局和私人實體之間土地權利的交換須符合成比例原則及合理性原則,即當行政當局基於公共利益主動以可處置土地的權利,交換由私人實體所擁有之土地的權利時,行政當局所收取的土地的價值不可少於批給的土地的價值的一半,且承批人須以溢價金方式,繳納二者的差額。
判決維護公共利益
終院認為,考慮到最初計劃交換的土地的位置和面積,這一交換顯然遠未能實現該條文所擬確保的成比例及合理性,因為路氹區用於城市建設的五萬三千平方米的土地價值極高,甚至高出氹仔舊城區的三千平方米土地雙倍價值數倍,這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可以說差距大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因此上訴人的請求顯然是不能接受的。
宣告相關換地程序消滅的行政決定只不過是在法律實踐層面良好地執行了法律所規定的擬交換土地的價值成比例原則,客觀地謀求並維護了公共利益,完全看不到這項決定存有上訴人所指的侵犯或抵觸任何行政法原則或是濫用權利的痕跡。相反,相關決定是當局行使限定性權力作出的,《土地法》顯然並不允許進行所計劃的土地交換,因此也就必須而且自然應採取消滅程序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