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法案討論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下午四時在政府總部公佈《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他表示,文化局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啟動對荔枝碗船廠片區的評定程序,特區政府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了公開諮詢,所收集的意見大多認同荔枝碗船廠片區的價值及將荔枝碗船廠片區列為“場所”類別的被評定不動產,文化遺產委員會亦表示認同。由於荔枝碗船廠片區土地於物業登記局內並無任何業權人或其他物權的登記,依法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和使用,故沒有不動產所有人的意見。完成評定程序後,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制訂《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評定位於路環荔枝碗馬路的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訂定相關緩衝區,以及保護內容。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部分區域完整保留
文化局建議荔枝碗船廠片區被評定的範圍包括現有船廠原址範圍及沿岸水體,荔枝碗馬路及對上山坡建議作為緩衝區。整個區域內劃分為五個片區作分區保護,其中分區一為現時保存較好的船廠,建議完整保留原有建構築物;其餘對損毀程度輕微的船廠或已倒塌甚至已無支架的船廠位置提出不同的建議方案。另外分區四主要是船廠沿岸水體,建議維持水體及自然環境特徵;分區五即荔枝碗馬路與附近山坡一帶緩衝,部分建議完整保留建構築物。
無要求拆船廠重建
梁惠敏在發佈會上表示,由於現有船廠的結構情況不一,將來有需要重新規劃及活化,在維持整個船廠片區的價值及特色風貌情況下,規劃過程中必須遵循相應的要求。至於傳媒關注將來會否拆卸船廠重建,她強調當局從來沒有要求拆卸,但要視乎實際情況,假如涉及相關工作,將按照文遺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出保護內容及準則。
據文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拆除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除非出現倒塌風險或其他優於保護文遺的重大法益、且其他保救方法並不可行的前提下,行政長官經聽取文化局具約束性的意見及諮詢文遺會後,才可批示拆建。
持續關注保育巡查
她表示,在有關法規公佈後,將有助以評定不動產的形式保護荔枝碗船廠的價值,有關保護方案及建議亦是為荔枝碗片區的活化確保可操作性及靈活性。法規的出台亦可作為日後片區規劃的參考。在規劃出台前,文化局會持續關注荔碗船廠片區的保育及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