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下午五時細則性審議《限制提供塑膠袋》法案,首度與政府代表討論,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環保局長譚偉文等列席。政府在會上解釋,違法提供每個膠袋罰款一千元,而非按每個零售行為計算。法案建議須在零售場所顯眼處張貼宣傳品,否則罰款六百元,有委員認為沒有必要,擔心擾民。
特首訂定膠袋收費
主席黃顯輝會後總結稱,昨日完成審議全部十四條條文。法案建議在零售行為中,必須以有償方式向他人提供塑膠袋。每個膠袋收費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政府解釋是考慮到立法程序複雜,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便於日後調整。
受規管的場所包括西藥房、食品類手信店、麵包店、餅店、化妝店、美容店、衛生用品店、超市、便利店及百貨公司等。有委員關注一五年諮詢時的零售場所包括藥房,為何現時只有西藥房,不包含中藥房?政府解釋法案是舉例,亦參考過鄰近地區的相關法律,會研究是否調整寫法。
觸違令罪構成刑事
法案訂定了四種能夠以無償方式提供塑膠袋的情況,當中包括用於盛載非氣密包裝的食品或藥品的塑膠袋。委員會指若再用膠袋盛載該被膠袋包裝的食品或藥品,則應收費。
有議員關注政府會否立法限制其他提供膠飲管、膠餐具等行為。政府表明不在今年的立法規劃。法案推出已較鄰近地方遲,是作為推動減塑的第一步。現時環保局已向業界宣傳,鼓勵減少使用塑膠用具。
委員會提醒政府,有關負責人違反合作義務會被罰款一萬元。但由於賦予環保局人員公權力,違反其命令已構成刑事上的違令罪。按法律規定,若同一違法行為同時構成刑事及行政違法,則行政違法被刑事違法吸收,不再處罰行政違法行為。政府指會研究如何避免這種情況出現。
立法會與政府的法律顧問接着會優化文本。待政府有了新文本,三常會再開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