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訂定酒精濃度在百分之一點二以上的飲料為“酒精飲料”,並禁止在公眾地方向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違者罰兩萬元。
行政會新聞發佈會昨日下午二時半在政府總部內舉行,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衛生局長羅奕龍、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林松出席。
一點二以上屬酒
張永春指出,特區政府制訂《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禁止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及提供酒精飲料,以防止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法案主要內容如下:一、法案訂定酒精濃度在百分之一點二以上的飲料為“酒精飲料”;二、法案禁止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禁止聘請或指示未成年人在上述地方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禁止未成年人以自僱方式在上述地方銷售酒精飲料,未成年人不得在公眾地方飲用酒精飲料,禁止以任何遠距離方式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尤其以互聯網及郵遞方式。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者須在有關地方,以顯眼方式張貼特定標誌。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向未成年人提供關於有害飲用酒精飲料對健康所引致的危害資訊及教育,公共部門應向居民宣傳有關資訊,衛生局應提供酒精成癮的治療及復康服務。
訂附加處罰措施
四、處罰制度。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為商業目的提供酒精飲料,罰款兩萬元。法案同時訂定其他行政違法行為和附加處罰的規定、不予控訴的情況、衛生局的監察措施,以及對作出違法行為所使用的物件、酒精飲料、酒精飲料自動售賣機或廣告媒介作出保全性扣押的相關規定。
羅奕龍補充,相關處罰制度是參考“控煙法”,罰款均為兩萬元。被問如何監管互聯網或郵寄方式賣酒,他指出,操作不會十分複雜,雖然法案建議主要規範是公眾地方,但由於網購已較普及,相關網站需清晰展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警示,亦會要求購買者作出申報年齡等身份識別聲明。
家長須義務告誡
被問為何禁止年齡定為十八歲而非廿一歲,羅奕龍指出,超過六成的國家及地區都是以十八歲作為成年人界線,出於保護青少年角度,當局認為十八歲較符合實際。他又提到,不論有償或無償,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飲品均屬違法。
此外,張永春表示,作為家長或監護人有義務告誡及教育子女未成年不能飲酒,多部法律均有所規範,但不會因為家長或監護人未有履行義務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