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常會昨日上午九時半開會,完成細則性審議《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修訂案,並簽署意見書。對於今次短期入境旅客只可入住酒店的修法重點,最後並無調整,仍是規範入境逗留期不多於九十日的旅客。法案將提交全體會議審議及表決,一旦通過,將自刊登公報翌月首日起生效。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總結表示,委員會曾與政府討論禁止提供住宿的對象,政府解釋是延續現行法律的思路,只增加用九十天逗留期限作劃分標準,期限不多於九十日則必須住在合法的酒店業務場所。
三情況例外
她稱,新規定不適用於外僱,亦設兩類例外情況,包括宗教團體或其他非牟利機構,以及高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提供的住宿;因親屬、工作學習或私人關係而熟悉,提供的無償住宿,這些都不視為提供非法住宿。
此外,現時政府打擊非法住宿,有斷水斷電封屋措施,今次法案建議樓宇單位或獨立單位的所有權人,在非法提供住宿活動被調查前,已向旅遊局舉報,且無跡象顯示有份參與,旅遊局可採取縮短措施期間或不採取斷水斷電封屋措施。委員會認同這種處理方式,認為相對平衡及合理。
增洗底條文
法案設有房地產中介可透過房屋局查閱非法旅館資料的條文,最後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增加若累犯自接獲處罰通知之日起五年內,無再違反,當事人可向旅遊局申請不將資料予中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