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為大家介紹了第六/二○二三號法律《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中有關銷售、提供及飲用酒精飲料的限制,今日將為大家繼續介紹有關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及警語。
根據《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第五條的規定,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人士或商店須在有關地方以顯眼方式,張貼面積不小於38cm x 20cm的標誌,以顯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如果商家是遠距離方式(例如外賣平台)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則須適當地標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或作出相關警語。有關上述標誌的式樣及警語的內容,已透過第一五五 / 二○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除上述規定外,如果屬於自助服務的商業場所,不論其規模大小,都必須劃定及清晰標示陳列酒精飲料及非酒精飲料的區域。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相關負責人可被科二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且亦可因應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該違法行為的重複實施,在科處罰款的同時,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以下附加處罰:
一、將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物件或根據《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的規定被扣押的物件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其出售或銷毀;二、禁止從事與作出的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活動,為期不超過兩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六/二○二三號法律《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第五、十一、十二條及第一五五/二○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