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中小企反映,接受居民以“電子消費卡”消費時,被相關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澳門金融管理局接受查詢時表示,當局自去年十月推動金融機構為中小企使用“聚易用”八種本地移動支付工具進行的交易,提供收款費率優惠,並延續至今年九月底。
重申商戶不可向消費者收取電子支付的手續費。
金管局表示,因新冠疫情影響持續,金管局推動金融機構自去年十月起為中小企透過主流支付方式“聚易用”八種本地移動支付工具進行的交易,提供收款費率優惠。措施推行期原至本年三月,及後金融機構將費率優惠延續至本年九月底,為商戶減輕經營成本,當中包括以移動支付工具進行的電消優惠交易。小販、市販、的士司機等均包括在受惠範圍內,獲金融機構提供上述臨時性“聚易用”費率優惠。
金管局強調,收款費率是金融機構與商戶之間的協議,任何情況下,商戶都不可以將相關手續費轉嫁予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