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訊:昨(十二)日出版的第廿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刊登第九/二○二一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律於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旨在保障消費者各項權利、維護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的公正及平等、提高營商行為的透明度,保障消費者合法利益及打擊不正當的營商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從以下方向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1. 保障消費者各項權利;
2. 禁止不正當營商行為;
3. 規範供應消費品合同及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合同;
4. 規範遠程訂立的合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
5. 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
適用範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提供商品或服務建立的法律關係,法律不適用範圍包括幸運博彩、互動博彩、互相博彩或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醫療服務;教育服務;法律服務;會計或審計服務;涉及有價證券的金融服務或因應金融市場波動而訂定價格的商品及服務的金融服務。
消費者的權利
法律對消費者及經營者作出定義,確定消費者獲得指導及取得資訊;健康及安全受保障;獲得具品質的商品及服務;經濟利益受保障;獲得損害賠償;參與在法律上有關自身權益的訂定;獲得法律保護及便利訴諸司法七項權利。
規範合同適用範圍及要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範消費交易合同的適用範圍、定義、雙方權利及責任,以及合同內須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等,包括:供應消費品合同及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合同,以及遠程訂立的合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這些新型合同,其中規定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須訂立書面合同,而遠程訂立的合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消費者享有七日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即“冷靜期”。
消委會的職能
消費者委員會負責執行及推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科處行政處罰,同時,消委會負責接收及處理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協助消費雙方解決消費爭議,法律將水、電、電訊、管路天然氣及管路液化石油氣的供氣服務,以及陸上及海上集體運輸服務納入必要仲裁範圍內。
倘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任何查詢,可致電8988-9315或在“消保易”電子服務平台的“消費諮詢”專區內留言,消委會將盡快給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