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第五十三例新冠病患瞞報曾於印度工作,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協調員梁亦好表示,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刑法典》,瞞報只有在引致社區傳播下才需負上刑責,今次事件未出現相關情況,故只可勸喩。但希望居民能夠配合衛生當局,如實申報旅遊史。
或硏修法加強規範
梁亦好表示,在外防輸入措施下,所有從中高風險地區入境的內地、港台及本澳居民都需要隔離醫學觀察,外國人更禁止入境。因此,第五十三例患者雖涉瞞報,但未影響社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刑法典》,瞞報者只有在引起危害本地的情況下才需要負上刑責。當局不排除未來會研究修法,現階段只能依法辦事。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第一款,入境者需如實申報旅遊史,否則可被判六個月徒刑或科處六十日罰金。梁亦好指法規是針對入境時的健康申報。第五十三例患者入境時如實申報了過去廿八日的旅遊史,只是在流行病學調查時未有申報曾在印度工作,故不受該法規規範,只能按照《刑法典》處理。
適時檢討防疫政策
她稱,雖然法律規定只在引起危害本地的情況下才需負刑責,但如實申報旅遊史對防疫工作尤其重要,呼籲入境人士無論健康申報抑或後續的流行病學調查都如實申報行程。治安警公共關係處長李德輝表示,刑事起訴或處罰是最後手段,希望居民上下一心,共同守護難得的防疫成果,做好防疫措施,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第五十三例患者是台灣居民,網上有言論認為目前台灣疫情嚴峻,應限制該地區的非澳門居民入境。梁亦好指出,按照現時出入境規定,澳門、香港及內地居民,只要入境前廿一天沒有前往外國,便可持有效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入境。第五十三例患者入境時距離在越南或印度工作已超過二十一日,故符合入境規定。衛生局會根據各地的疫情發展適時檢討。
七十人須強制核檢
因應疫情變化,衛生局要求六月十至十八日曾到深圳寶安機場的人士核檢。梁亦好表示,截至昨日中午十二時,根據澳門健康碼申報的資料,措施涉及七十名人士。昨日中午已向這批人士發出短訊通知,要求他們按指示檢測核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