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女性在職場的能力和參與度都不比男性低;女性更可能要擔當起孕育下一代的使命。澳門法律交流協會副會長、律師梁翠雯表示,根據第八/二○二○號法律修改的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六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即所有澳門居民均享有同等的就業機會,女性僱員不會因其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等在職場上受到歧視、受到損害或被剝奪任何權利。
有權享七十日產假
梁翠雯稱,對於懷孕女性僱員,《勞動關係法》提供了充份保障。在產假方面,不論勞動關係時間的長短,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七十日產假,當中的六十三日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七日產假則可由僱員自行決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如果在分娩前享受部分產假,則須至少提前五日將該意願通知僱主。
此外,女性僱員在下列情況也有權享有產假,包括:如屬誕下死嬰的情況,可享有七十日的產假;如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的情況,視乎健康狀況及根據醫生證明中的建議,亦可享有至少二十一日至最多七十日的產假。倘在分娩後,嬰兒在僱員產假期間死亡的情況,法律規定該僱員的產假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十日,且須保證該女性僱員至少享有總數為七十日的產假。
須注意,懷孕的女性僱員一旦分娩,其有義務將此事盡早通知僱主,並需要提交獲澳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或僱主接受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否則僱主有權不給予產假,亦無須為缺勤的僱員保留職位。
滿年可收基本報酬
至於產假期間的報酬方面,梁翠雯表示稱,《勞動關係法》規定,在分娩之日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女性僱員,有權收取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但在享受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才滿一年的女性僱員,則僅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仍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另外,《勞動關係法》亦規定,女性僱員在懷孕期內或在分娩後三個月內,僱主不可以安排她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僱主亦不得單方面以不合理理由解僱,否則除了需要向其支付上述法律訂明的其他應有的賠償款項外,亦需支付相當於其七十日基本報酬的賠償。
合理缺勤方面,如女性僱員因懷孕、分娩或非自願流產而患病,該缺勤最多為三個月,且法律上視為合理缺勤。合理缺勤期間,按上述法律規定,除了僱主與僱員另有書面協議外,在提交醫生證明後,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年內有權收取六日基本報酬,而其他缺勤則沒有報酬,但缺勤期間繼續計算年資,亦不會對其年假權利造成影響。
父親享五天侍產假
值得一得的是,修法新增了男性侍產假制度,在通知僱主及提交證明文件後,男性僱員可連續或間斷地在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享受合共五個工作日的侍產假。如勞動關係滿一年,有關男性僱員還有權收取侍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或者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仍在享受的侍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從上述規定可見,《勞動關係法》給予女性僱員充份的保障,讓她們在職場能無後顧之憂,積極發揮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