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訊:因應電子支付普及使用,並配合社會經濟發展,特區政府修訂《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取消廿一項印花稅稅項,簡化稅款結算及徵收程序,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已繳納的印花稅可因不動產租賃合同提前終止而申請退還部分稅款;為鼓勵透過仲裁解決不動產租賃爭議,相關租賃合同的印花稅可獲減半等;增加不履行稅務義務的違法成本,以打擊和減少逃漏稅的違法行為。
第二四/二○二○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已於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即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正式生效,並由法律正式生效當天起,財政局不再出售印花稅票。
特區政府對《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作出檢討及修訂,當中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一)取消印花稅票,改以憑單印花方式。
(二)取消原來的繳稅總表廿一項印花稅稅項。
(三)對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讓與合同課徵印花稅,稅率為合同的年度回報總金額的千分之五。
(四)增設以仲裁解決不動產租賃爭議可獲扣減稅款的規定。如果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經在澳門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該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須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但若廢止或不遵守仲裁協議等,則須補交獲扣減之稅款。
(五)修改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規定。如對不動產租賃合同作出加租、減租、終止合同、延長合同期或取得浮動租金,出租人須按情況向財政局補交或申請退還相關的稅款。此外,增設按年度分期繳納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特別制度,如應繳納的稅款金額高於澳門元六千元,出租人可向財政局局長申請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年度分期繳納相關稅款。
同時,該法律將調升行政違法的罰款金額,增加納稅人不履行稅務義務的違法成本,以打擊和減少逃漏稅的違法行為。亦將適當加強稅務當局的監察,倘阻止或拒絕具監察職務的財政局工作人員進入指定場所進行監察工作,將負上倘有之刑事責任。
該法律設有過渡規定,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財政局將不再出售印花稅票,但在法律生效後的第一年內,市民仍可繼續以持有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法律生效後的第二年內,則不能再以持有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但可憑該等未使用的印花稅票向財政局兌換等值的現金。
為讓公眾及相關業界更了解新修改的內容,財政局將於二○二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六)下午三時至五時於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五樓蓮花廳舉辦“新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講解會”,主要介紹新修改的內容和過渡規定等,並設答問環節。屆時會以廣東話進行,並設即場葡文傳譯,歡迎公眾報名出席,名額有限,先到先得,報名請致電八五九九 · ○六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