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所作為僱主招募外地僱員的其中一個途徑,居民在分辨合規的職業介紹所時,需留意該職業介紹所是否已領有准照。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律師程嘉雯表示,根據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生效的第十六/二○二○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者須持有由勞工局發出的有效准照方可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持有人須將該准照張貼於營業場所的出入口顯眼處。
准照張貼顯眼處
程嘉雯指出,為保障業界和服務使用者權益,提升行業的服務素質,向服務使用者提供專業到位的服務,《職業介紹所業務法》增加了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根據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每一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營業場所均須至少有一名具備有效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人士駐場擔任該職務。
新法亦為職業介紹所業務作出定義,明確規定職業介紹所的業務範圍。根據上指法律第三條,職業介紹所業務是指以任何方式提供職業介紹及招募僱員的服務。根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業服務指導員的職務包括:向僱主及求職者提供勞動法例資訊、進行職業配對及核實准照持有人向勞工局送交的職業配對紀錄表及提供服務紀錄表。
違者罰一至兩萬
有意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個人或實體,必須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先取得准照,否則根據上指法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持有有效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或在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被中止期內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又或未持有有效分所准照而增設分所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者,罰款五萬至十萬元;對未持有有效准照或在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被中止期內從事就業服務指導員職務者,罰款一萬至兩萬元。
此外,根據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當局尚可對不持有有效准照而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者科處為期一個月至一年關閉營業場所及/或為期一個月至兩年禁止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附加處罰;對不持有有效准照而從事就業服務指導員職務者尚可科處為期一個月至一年的禁止從事就業服務指導員職務的附加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