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訊: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35條規定,被評定的不動產(即文物建築)及緩衝區內的廣告招牌,在安裝前需先經文化局評估並發出意見。文化局將對實施近八年的文物及緩衝區廣告招牌安裝指引作出更新,並於本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為方便市民和商戶了解不動產(即文物建築)及緩衝區內廣告招牌的安裝要求,文化局於二○一三年制訂相關安裝指引,並公佈於澳門文化遺產網及市政署網頁內,供市民和商戶查閱及遵守。為更針對性地維護不同類型文物建築的價值特色及街道景觀,同時優化營商環境並為商戶宣傳提供便利,文化局檢視指引過往實施情況,優化更新安裝指引,以清晰及明確安裝要求。
新指引將列明指引適用範圍及安裝總則,並以簡明的表格形式標列各類型文物建築或街道的廣告招牌安裝範圍、位置、數量、類型、尺寸計算方法等,市民和商戶可於澳門文化遺產網(www.culturalheritage.mo)查閱有關內容。
四月前申請按舊指引
廣告招牌安裝新指引將於本年四月一日起實施,在實施日前已向市政署作出的各類廣告招牌准照申請將不適用於新指引,文化局仍維持以二○一三年的指引發表意見。查詢可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三六 · 六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