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許多僱主因人資緊張關係,都會聘用外僱,但有部分僱主為避開行政手續,會鋌而走險非法聘用外地人士工作。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僱主欠缺合法的聘用許可,受聘者亦欠缺合法的工作許可,甚至非法逗留,相關人士皆已觸犯澳門法律。
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律師施麗君表示,根據澳門法律規定,僱主欲聘用外地僱員,必須先獲得勞工事務局的聘用許可,獲聘用的外地僱員則須獲得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並獲發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俗稱“藍卡”)。倘僱主不遵從這些手續程序,便是與不具備法律要求的僱員建立勞務關係,不論工作形式,也不論有沒有報酬回報,已觸犯刑事上的非法僱用罪,一經定罪,僱主最高可被判處兩年監禁。若再犯,可被判處最高八年監禁。
現實中,部分人士心存僥倖,聘用他人工作時,沒有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核實其是否澳門居民。當被警員查獲受聘者是外地人士且沒有合法的工作許可時,僱主才表示不知悉受聘者是外地人士,聲稱誤以為是澳門居民。然而,僱主在聘用前有義務要求擬受聘者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若對該身份存有質疑,應向相關部門核實,否則,即使不屬於“明知故犯”,也可能被認定為“或然故意”,即明知相關人士可能是非法工作者,卻放任這種情況發生而聘用該人,同樣觸犯“非法僱用罪"。
假若外地人士持有合法的工作許可,但為並非申請聘用其的僱主工作,例如:甲以合法方式申請外地僱員乙以作為甲的家傭,而乙為賺取更多報酬,在放工後前往丙的公司工作,在此情況下,乙不論有否收取丙的報酬,均屬非法工作,可被科處罰款;而丙的行為亦構成行政違法,按所牽涉的每一外地僱員,可被科處最高兩萬元的罰款。
此外,有些僱主誤以為非法僱用罪中的僱用,是指僱主須與外地人士簽署合同(即“做長工”)和有固定上班時間,而一些僅屬臨時性質的工作,例如臨時清潔、臨時演員等,由於沒有簽合同又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等,就不算僱用。其實,在法律上,只要他們兩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特徵,如支配及領導僱員工作、向僱員支付報酬等,便是僱用。所以,即使以臨時方式僱用欠缺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地人士,也會被追究非法僱用罪。最後,施麗君提醒,合法手續免不得,跟足程序自然心安理得,以免得不償失。